为加强水污染防治,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,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作出如下规定。
污水排污费按照"污染者付费"原则征收,以污染当量为计量单位,综合考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、治理成本及企业承受能力。具体征收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零点七元。污染当量是指将不同污染物的污染效应统一换算后的计量单位,便于对不同污染物进行比较和计算。
针对每一排放口,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,最多不超过三项。这一规定既确保主要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,又避免征收工作过于复杂化。
对于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行为,除按正常标准征收污水排污费外,还需加征超标准排污费。超标排放的污染物,其收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加一倍,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一点四元。这一措施旨在强化排污单位的守法意识,促使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。
各排污单位应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,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管,对虚报、瞒报、拒报排污情况或拒不缴纳排污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。征收的排污费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,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、环保科技研发等,确保专款专用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
污水排污费征收制度的实施,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水环境的重要举措。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征收标准,确保政策落实到位。同时,呼吁各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,加大污染治理投入,共同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,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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